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丁香(Clove, 拉丁文名 syzgium aromaticum Merr & Perry)的術語和定義、技術要求、取樣方法、試驗方法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丁香的質量評定及貿易約定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
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
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污染物限量
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
GB 5009.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水分的測定
GB 5009.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灰分的測定
GB/T 12729.2 香辛料和調味品取樣方法
GB/T 12729.3 香辛料和調味品分析用粉末試樣的制備
GB/T 12729.5 香辛料和調味品外來物含量的測定
GB 299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
GB/T 30385 香辛料和調味品揮發(fā)油含量的測定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3.1 整丁香
丁香的干燥花蕾,上部花托中有子房 2 室,內含胚珠,4 片分開的尖花萼片成冠狀包裹著圓頂柱頭,柱頭由 4 個尚未綻放的膜質鱗狀花瓣重疊而成,花瓣含有內曲、呈直立狀的雄蕊。
3.2 無頭丁香
沒有柱頭,僅?;ㄍ泻洼嗥亩∠?。
3.3 有瑕疵的丁香
由于干燥不完全而發(fā)酵,外觀呈淡棕色,帶粉白色斑點,表面有皺褶的丁香。
3.4 母丁香
丁香的果實,為棕色卵形漿果,頂部有 4 個內曲花萼片。
3.5 丁香梗
丁香花柄的干燥碎片。
3.6 丁香粉
丁香研磨后得到的不含其他添加物的粉末。
3.7 外來物
采用特定方法分離得到的丁香產品以外的物質,包括:
3.7.1 污物、灰塵、石子、木屑等;
3.7.2 除丁香以外的植物碎片、藤蔓、花梗;
3.7.3 廢丁香:提取過丁香油的丁香殘渣。
4 技術要求
4.1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應符合表 1 的規(guī)定
表 1 感官要求
項目 | 要 求 |
一般要求 | 整丁香或丁香粉無發(fā)霉,無肉眼可辨的活蟲、死蟲、蟲尸碎片、嚙齒動物的殘留 物。 |
氣味及滋味 | 整丁香或丁香粉應具有濃烈刺激性芳香氣味和特有的滋味;不得有異味。 |
顏色 | 整丁香呈紅棕至黑棕色,丁香粉呈淡紫羅蘭棕色。 |
4.2 整丁香的分級
整丁香分級如表 2 所示。
表2 整丁香的分級
等級 | 無頭丁香/% | 母丁香/% | 有瑕疵的丁香/% | 外來物/% |
1級 | ≤2 | ≤0.5 | ≤0.5 | ≤0.5 |
2級 | ≤5 | ≤4 | ≤3 | ≤1 |
3級 | 不規(guī)定 | ≤6 | ≤5 | ≤1 |
4.3 理化指標
4.3.1 整丁香
整丁香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3 的規(guī)定。
表3 整丁香理化指標
項目 | 指標 | 檢驗方法 | |
水分/% | ≤12 | GB 5009.3 | |
揮發(fā)油(干態(tài))/(mL/100g) | 1 級、2 級 | ≥17 | GB/T 30385 |
3 級 | ≥15 |
4.3.2 丁香粉
丁香粉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4 的規(guī)定
表4 丁香粉理化指標
項目 | 指標 | 檢驗方法 | ||
1 級 | 2 級 | 3 級 | ||
水分 /% | ≤10 | ≤10 | ≤10 | GB 5009.3 |
總灰分 a(干基,質量分數(shù))/% | ≤7 | ≤7 | ≤7 | GB 5009.4 |
酸不溶性灰分(干態(tài))/% | ≤0.5 | ≤0.5 | ≤0.5 | GB 5009.4 |
揮發(fā)油(干態(tài))/(mL/100g) | ≥16 | ≥16 | ≥14 | GB/T 30385 |
a:為確?;一耆?,灼燒溫度宜設置為 600±2.5℃。 |
4.4 衛(wèi)生指標
4.4.1 污染物限量
污染物限量應符合 GB 2762 的規(guī)定。
4.4.2 農藥殘留最大限量
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應符合 GB 2763 的規(guī)定。
4.4.3 致病菌限量
預包裝產品的致病菌限量應符合 GB 29921 的規(guī)定。
5 取樣方法
取樣按 GB/T 12729.2 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分析用粉末試樣的制備按 GB/T 12729.3 執(zhí)行。
6 試驗方法
6.1 外來物含量
按 GB/T 12729.5 規(guī)定。
6.2 感官檢驗
隨機取適量樣品,平鋪于干燥潔凈的白色瓷盤中,在自然光線下,用肉眼觀察其形態(tài)、色澤,聞其香味,并取少許放于舌尖,涂布滿口,仔細品嘗其滋味。
如有必要,可用放大鏡檢查,當放大倍數(shù)大于 10 倍時,應在檢驗報告中加以說明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7.1 標志
下列各項應標注在每一個包裝或標簽上:
a) 品名(產品名稱、商品名或商標名稱及級別);
b) 批號;
c) 凈含量;
d) 添加劑、輻照(若有);
e) 生產日期;
f) 保質期;
g) 生產企業(yè)名址、電話;
h) 貯存條件。
7.2 包裝
產品應采用食品級、潔凈、干爽、完整無破損、水分和揮發(fā)性物質不易流失或穿透的材料密封包裝。
7.3 運輸
運輸途中應防雨、防潮、防暴曬,避免與可能產生過敏反應的食品及其制品混運,嚴禁與有毒、有害、有異味的物品混運;嚴禁使用受污染的運輸工具裝載運輸。
7.4 貯存
產品應貯存在通風、干燥、防蟲、防鼠的庫房中,地面要有墊倉板,堆垛整齊,堆垛間留有適當通道。嚴禁與有毒、有害、有污染、有異味的物品混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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